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(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
为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,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(以下简称“特种防护用品”)的采购、验收、储存、发放、使用、维护、报废及监督管理,确保其质量可靠、配备到位、使用有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)及相关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所有涉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、发放、使用及管理活动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国家认定的,在易发生伤害及职业危害的特定作业环境下,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,具有特殊防护功能的装备,如安全帽、防尘口罩(防颗粒物呼吸器)、防毒面具、焊接眼面护具、防静电服、绝缘鞋(靴)、安全带、安全网等。
第三条 管理原则
特种防护用品管理遵循“保障安全、质量优先、按需配备、规范使用、责任到人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职责分工
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
- 负责制定和完善特种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配置标准。
- 负责监督、检查各部门特种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。
- 负责组织员工进行特种防护用品使用、维护的培训与教育。
- 参与特种防护用品的选型和采购验收。
- 建立特种防护用品管理台账。
第五条 采购部门
- 负责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审定的需求计划,组织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。
- 必须从具有国家颁发的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”(LA标志)的生产或经营单位进行采购。
- 负责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、安全标志证书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。
- 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。
第六条 使用部门
- 负责根据岗位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,申报本部门特种防护用品需求。
- 负责本部门特种防护用品的领取、内部发放、日常使用监督。
- 教育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特种防护用品。
- 建立部门内部发放与回收记录。
第七条 员工个人职责
- 必须接受相关培训,掌握所用特种防护用品的性能、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。
- 进入作业场所前,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特种防护用品。
- 负责个人领用特种防护用品的日常保管与基本维护。
- 发现防护用品损坏或失效时,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。
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
第八条 采购流程
- 需求部门提出申请,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配置标准和数量后,提交采购部门。
- 采购部门必须进行供应商资质审查,确保其具备合法有效的LA标志证书及生产经营许可。
- 采购合同应明确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执行标准、LA标志、数量、质量要求及售后服务条款。
第九条 入库验收
- 特种防护用品到货后,由采购部门牵头,组织安全管理部门、仓库管理部门共同验收。
- 验收内容应包括:核对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;查验LA标志标识是否清晰、牢固;检查产品合格证、安全标志证书及近期检验报告;进行外观质量检查。
- 必要时,可抽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关键性能检测。
- 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,验收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归档保存。
第四章 储存与发放管理
第十条 储存管理
- 特种防护用品应储存在干燥、通风、避光的专用库房,远离酸、碱、油及高温场所。
- 不同种类的防护用品应分类存放,标识清晰。
- 严格执行“先入先出”原则,防止产品过期失效。
第十一条 发放管理
- 发放必须以“保证安全、按岗配备”为前提,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。
- 员工首次领取或更换特种防护用品,须经所在部门审核,安全管理部门备案。
- 发放时必须进行登记,记录领取人、物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LA标志编号、发放日期等信息,领用人签字确认。
- 建立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卡或电子档案,实行“一人一卡(档)”管理。
第五章 使用、维护与报废
第十二条 使用要求
- 员工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及培训要求正确使用特种防护用品。
-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,确认其处于有效、完好状态。
- 严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、已损坏或失效的特种防护用品。
- 特种防护用品不得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。
第十三条 维护与检查
- 使用人员应做好日常清洁与基本维护。
- 安全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在用特种防护用品进行检查,包括性能检查和外观检查。
- 对于安全带、安全绳、防坠器等关键防护用品,应建立定期强制检验制度,并保存检验记录。
第十四条 报废与更换
1.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防护用品,必须立即报废并更换:
(1) 达到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;
(2) 在使用或定期检查中发现已损坏或失去防护功能;
(3) 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;
(4) 发生事故后,经评估确认其防护性能受影响。
- 报废品应统一回收,进行破坏性处理,防止误用。报废处理记录应予保存。
- 更换流程参照发放管理执行。
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
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
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门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、储存、发放、使用、维护及报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。
第十六条 考核与奖惩
- 将特种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纳入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。
- 对管理规范、使用到位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。
- 对因采购不合格产品、管理不善、不正确使用或使用失效防护用品而导致事故或隐患的,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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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3-15 05:11:21